(2015)邯市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树峰、张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树峰,张毅,李利民,王彬,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成树峰,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张毅,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利民,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王彬,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经理。关于成树峰与被执行人张毅、李利民、王彬、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