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平池与被执行人垣曲县维佳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平池,垣曲县维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申平池,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垣曲县维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垣曲县华峰乡陈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平池与被执行人垣曲县维佳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