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许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许晓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2941号原告:李小玲被告:许晓雨原告李小玲与被告许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天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小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晓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现金75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搪塞拒不偿还。被告许晓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李小玲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提供了借条,应予认定。被告许晓雨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雨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小玲借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晓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