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永成与马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成,马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417号 原告:魏永成,男。 被告:马文林,男。 原告魏永成与被告马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永成、马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魏永成诉称,2015年7月30日,被告马文林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年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末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被告始终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0000元。 被告马文林辩称,我欠原告7万元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马文林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写明欠原告80000元,并写明以前的欠条均作废,利息全免。2017年1月23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始终拒绝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欠据一份、收条一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文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永成借款人民币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