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盛达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盛达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32号原告: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从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盛达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志哲,系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盛达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金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4060.00元。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海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