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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范勇、周萍与马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勇,周萍,马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5648号原告:范勇,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周萍,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武汉市江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钦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代西(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瑛,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剑(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马瑛之夫,男,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原告范勇、周萍诉被告马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理。审理中,因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经审批,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汉仙、周玲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范勇、周萍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北区15号楼1单元6层2室的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的天花板、背投液晶电视(TCL电视,型号55E5700A-UD)、地板、两门酒柜、客厅灯具(品名/规格2062/8+4+3)、开关、插座、厕所瓷砖、客厅地板、书房地板、书房墙面、客厅墙面、楼梯墙面、小卧室墙面(2个)、主卧室墙面等处损坏与被告马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北区15号楼2单元6-7层1室的房屋(以下简称601室房屋)的露台进行的防漏灌水施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公估报告书》并于2017年2月4日送达本院。被告马瑛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其维修行为在602室房屋渗水原因中所占比例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该公司无法受理上述委托为由终止受理并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退案函》。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勇及其与周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钦勇、代西,被告马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勇、周萍诉称,2016年7月左右,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的露台进行防漏施工,在施工过程下需要先将露台开挖,然后进行灌水试漏。因我的房屋与被告所有的房屋的露台是相邻紧挨的,被告房屋的试水作业导致我的房屋严重渗水。我房屋的墙面、天花板、背投液晶电视、地板、两门酒柜、客厅、灯具、开关、插座、厕所瓷砖等处出现严重损坏,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及修复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小区物业公司也作为第三方协助我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亦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限期将其房屋露台进行修复,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渗水妨害;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41,328元,并限期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瑛辩称,我家房屋自2015年开始装修时就一直存在渗水情况,物业多次维修未能解决。因维修资金无法启动,为了尽快搬入新家,我在通知物业后自行维修房屋。维修过程中,物业参与了维修施工的指导。我的维修行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告的房屋与我的房屋不在一个单元,不存在楼上楼下的关系,且原告房屋的渗水点离我的房屋有六至七米的距离,故我不认为我的维修行为导致原告房屋渗水。如原告认为我的维修行为导致其房屋渗水,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对其自身的房屋行使管理职责。我入住后,了解过周边相同结构房屋的渗水原因,结合我房屋的维修情况,基本推断渗水系因房屋建筑层有施工时遗留的墙体破洞造成。原告房屋渗水是原告对其房屋没有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原告提到的墙面、天花板、电视等物品的损坏,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视觉观察是无法确定是由本次渗水导致,原告应对此及损失价值举证。经审理查明,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北区15号楼1单元6层2室的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登记在原告范勇、周萍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北区15号楼2单元6-7层1室的房屋(以下简称601室房屋)登记在被告马瑛名下。两所房屋相邻。被告马瑛因其所有的601室房屋渗水,遂对601室房屋露台进行防漏灌水施工。后原告范勇、周萍发现其所有的602室房屋发生渗水。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602室房屋的渗漏点均为墙体与混凝土构建交接处因温度收缩开裂,防水层失效的部位,601室房屋露台进行的防漏灌水施工导致水沿混凝土板面蔓延后从防水层失效的部位渗漏,故602室房屋的损坏与被告马瑛对601室房屋露台进行防漏灌水施工有因果关系。建议对602室房屋露天天面墙体与板交接处重做防水层处理,并对602室房屋室内按原装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处理。经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鉴定,原告范勇、周萍所有的602室房屋遭受事故水湿后的修复、修理和损失的总费用为18,712.64元。原告范勇支付鉴定费共计11,000元。审理中,原告范勇、周萍确认自被告马瑛施工完毕,602室房屋未再渗水。原告范勇、周萍支付鉴定费用共计11,000元。另,被告马瑛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其维修行为在602室房屋渗水原因中所占比例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无法受理为由退案。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房产证、公估报告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马瑛因其所有的房屋渗水对露台进行防漏灌水施工,水沿混凝土板面蔓延至原告范勇、周萍所有的房屋处,加之原告范勇、周萍所有的房屋墙体与混凝土构建交接处因温度收缩开裂,有防水层失效的部位,致使原告范勇、周萍所有的房屋渗水,导致原告范勇、周萍遭受损失。原告范勇、周萍与被告马瑛系邻居。双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考虑到原告范勇、周萍所有的房屋渗水系综合原因导致,对于原告范勇、周萍的损失,被告马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范勇、周萍自行承担40%。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勇、周萍确认自被告马瑛施工完毕,602室房屋未再渗水,故要求被告马瑛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已无再予支持的必要。经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鉴定,原告范勇、周萍的损失已包括修复、修理费用,故由原告范勇、周萍自行修复受损部位。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在现代社会,邻里之间可以算是个人、家庭甚至社会最基本的社交关系,和睦、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使人心情愉悦舒畅,更能在关键时刻有人挺身而出,施以援手,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邻里缘分,化干戈为玉帛。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范勇、周萍支付赔偿款11,227.58元;二、被告马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范勇、周萍支付鉴定费6,600元;三、驳回原告范勇、周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33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853元由原告范勇、周萍负担341.20元,被告马瑛负担51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一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