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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张雷、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张雷,周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649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负责人:孙可铮。委托代理人:杨迪、董晨被申请人:张雷。被申请人:周莉。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诉被申请人张雷、周莉、被告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雷、周莉银行存款240894.5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雷、周莉的银行账户存款240894.5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25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