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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6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宗繁与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繁,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6970号原告:何宗繁,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骆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虎,北京威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樊德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寇胜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魁,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原告何宗繁与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众赢公司)、被告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特公司)、被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交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宗繁、被告普惠众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虎、被告福丽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被告新华交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何宗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普惠众赢公司偿还何宗繁锁仓协议回购金767200元;2、福丽特公司、新华交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负担何宗繁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北交所福丽特邮币卡交易平台代理商——普惠众赢公司向福丽特全体交易会员发出“在规定时间、购买规定数额的指定交易藏品,并承诺最高价回购”的邀请,何宗繁参与了此次要约回购活动,并与普惠众赢公司签订了要约回购合同书。2016年11月、12月,普惠众赢公司发出提货通知,要求会员配合其提货并承诺继续履约,将指定的回购品种由北交所福丽特交易平台提至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上盘,在新华所履行合同。何宗繁参与回购活动的锁仓并配合普惠众赢公司做了提货操作,并委托普惠众赢公司从福丽特提货。何宗繁按照合同义务,而自相关藏品在新华所上盘之日起,普惠众赢公司控制交易客户端,强制锁定每一位参与会员相关藏品,并且在锁仓回购期1月13日本应开仓解锁,但至今仍未解锁,并在2017年1月初以公开信的形式,发布了新的履约方式供会员选择,两种方式都违背了原合同签订时的初衷,其不想履约意图明显。普惠众赢公司系北交所福丽特交易平台代理商,所有本次合同签订的内容相关活动均在北交所福丽特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和实施,何宗繁就是由于北交所是正规资质的大文交所,因此参与了此次要约回购。随后为配合普惠众赢公司履行合同,转到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尽到了相关义务,但普惠众赢公司仍未履行合同,因此福丽特公司和新华交易公司负有监管严重不到位的责任,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普惠众赢公司答辩称:认可与何宗繁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其与何宗繁签订的是《自愿锁仓合作协议》,并非《要约回购协议》。锁仓协议第3.3条明确约定,锁仓期满且活动品种当日盘面未达到回购价格的差额部分,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因此,该品种锁仓期满应为2017年1月13日,按照约定以及当日的盘面价格,普惠众赢公司应向何宗繁补偿的差额部分是“世界语”411196.80元。邮币卡电子盘现货交易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事物,双方签订自愿锁仓合作协议系自愿行为,普惠众赢公司并非故意不履约。被告福丽特公司答辩称:1、福丽特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2、福丽特公司事先不知该协议,也没有任何担保,没有就该活动向福丽特公司报备,福丽特公司只是交易场所的提供者,本身不参与交易,从未知晓发起或参与该活动,因此何宗繁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3、何宗繁在诉状中承认已经从平台上完成提货,故与福丽特公司无关。4、福丽特公司一直在履行监管职责,何宗繁不听福丽特公司监管风险提示,执意参加本案的活动,应当自行承担损失。福丽特公司在平台多次发风险提示书,严禁任何会员待客理财,承诺收益,承诺回购或限制约束会员的交易回购,并要求交易会员若发生上述请求,应及时反映情况。本案中何宗繁作为会员,应密切关注平台发布的风险提示书,不签署协议,并及时反映情况。何宗繁无视风险,自行参加活动,损失不应向福丽特公司主张。另外,平台在接到会员对普惠众赢公司的投诉后,已经对其采取了暂停代理资格的监管措施,这表明福丽特公司履行了恰当的责任。综上,何宗繁要求福丽特公司对合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定依据,应驳回何宗繁的诉讼请求。被告新华交易公司答辩称:1、新华交易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2、何宗繁要求新华交易公司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3、何宗繁主张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相矛盾。综上,应当驳回何宗繁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原告何宗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三被告工商查询信息;2、北交所邮币卡电子盘发布的两大利好(其中第二利好是邀约回购公告)截图;3、自愿锁仓合作协议;4、关于福丽特平台对其代理商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处理公告截图(2017年2月27日发的公告,现平台已经删除该公告);5、福丽特出入金明细、历史交易记录;6、福丽特锁仓品种交易明细;7、关于藏品《世界语诞生100周年》提货的通知官方微信群;8、提货授权委托书;9、福丽特提货单;10、普惠众赢致邀约回购投资人公开信;11、新华所持仓明细官方交易截图;12、骆超讲话录音光盘;13、福利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讲话视频光盘。被告普惠众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福利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监管风险提示书;2、关于对部分代理会员违规核查处理的公告。被告新华交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三个公告和一个声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何宗繁提交的证据2,普惠众赢公司、福利特公司及新华交易公司均不认可真实性,因该证据系互联网页截图,福利特公司否认信息系由其发布,何宗繁对此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何宗繁提交的证据3,系何宗繁与普惠众赢公司所签,福利特公司与新华交易公司并非签约一方,普惠众赢公司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3、何宗繁提交的证据4,福利特公司认可该信息系其发布,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4、何宗繁提交的证据5、证据6,普惠众赢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因普惠众赢公司掌握何宗繁账户密码,其有能力核实该份证据是否真实,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何宗繁提交的证据7-10、证据12,福利特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但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且其并非行为当事人,普惠众赢公司作为相对方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6、何宗繁提交的证据11,新华交易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但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且普惠众赢公司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7、何宗繁提交的证据13,普惠众赢公司、福利特公司及新华交易公司均不认可真实性,因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1日,何宗繁(乙方)与普惠众赢公司(甲方)签订自愿锁仓合作协议,载明:鉴于甲方是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签约代理商,乙方是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签约交易会员。就乙方自愿锁仓,甲方要约回购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乙方账号参与锁仓品种详细信息:品名:世界语诞生100周年,持有数量1120枚,持有价格486.81元,回购价格685元。三、要约回购细则:3.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账户上属品种进行锁仓,锁仓期6个月;3.2锁仓期内,锁仓品种价格如超过本公司回购价格,本公司有权申请解锁并通知相应交易会员,由会员自行交易。3.3锁仓期满且活动品种当日盘面价格未达到本公司回购价格的差额部分,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3.4凡参与福利特平台《关于普惠众赢公司面向所有投资人的持仓送礼活动》公告的持仓人,锁仓后配赠品种的收益自动计入本活动收益中。例如,持仓《南极条约》240枚,回购价格为240枚*1030元/枚=247200元,由于参加平台的《关于普惠众赢公司面向所有投资人的持仓送礼活动》,获赠120张《小黑马》,则《小黑马》的收益自动计入回购价格247200元中。四、4、甲方有在锁仓期满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差额补偿的义务;五、1、乙方不得修改交易密码,如修改须提前通知甲方;2、乙方不得交易锁仓品种和配赠品种;4、锁仓期满后30个交易日后,乙方有追回差价补偿的权力。六、1、锁仓期内,乙方锁仓的品种盘面价格超过回购价格并且甲方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乙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2、锁仓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七、1、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在3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当日收盘价格和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2016年11月18日,何宗繁向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出具通知书,称其委托普惠众赢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办理平台提货1120枚世界语诞生100周年藏品的相关事宜,福利特交易账号为×××,新商所交易账号为×××。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2.0)载明,×××交易账户:1120枚世界语诞生100周年藏品于2016年11月30日显示已收货状态。2017年2月27日,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告知交易会员,平台收到普惠众赢公司投诉,平台已向公安机关报备,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将及时进行通报。何宗繁系参与福利特平台《关于普惠众赢公司面向所有投资人的持仓送礼活动》公告的持仓人。《自愿锁仓合作协议》文本系由普惠众赢公司提供。另查,普惠众赢公司认可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自愿锁仓合作协议》所涉交易品种仍在新华交易公司平台持仓人账户中,由普惠众赢公司所控制。本院认为:何宗繁与普惠众赢公司签订的《自愿锁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锁仓期满后,普惠众赢公司应以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还是仅支付约定回购价格与持有价格的差价;二是福利特公司及新华交易公司是否应当对普惠众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双方在协议中使用的“要约回购”、“回购价格”等表述,能够反映出普惠众赢公司含有承诺购买的意思表示。其次,协议第3.4条用举例的方式明确了锁仓送礼活动的收益计算方式,即“持仓《南极条约》240枚,回购价格为240枚*1030元/枚=247200元”。普惠众赢公司认可何宗繁系“参与福利特平台《关于普惠众赢公司面向所有投资人的持仓送礼活动》公告的持仓人”,且何宗繁已经履行了锁仓义务,故何宗繁有权主张被告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相应的藏品。关于被告主张的应当按照协议3.3约定向何宗繁支付回购价格与持仓价格差额的部分,普惠众赢公司认可协议第3.3条与第3.4条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普惠众赢公司系该协议文本的提供方,故本院对何宗繁提出的普惠众赢公司应按照协议第3.4条支付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普惠众赢公司应付1120枚“世界语诞生100周年”回购款为1120枚乘以685元等于767200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福利特公司及新华交易公司是否应当对普惠众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与何宗繁签订《自愿锁仓合作协议》的相对方系普惠众赢公司,且何宗繁的诉讼请求系要求普惠众赢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回购金义务,而福利特公司与新华交易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何宗繁主张福利特公司与新华交易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何宗繁要求福利特公司及新华交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对福利特公司与新华交易公司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何宗繁认可其并未就本案支付过律师费,故其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何宗繁支付767200元;二、驳回原告何宗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2元,由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张 昂代理审判员 黄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