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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宫朝君、辛淑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朝君,辛淑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特17号申请人宫朝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辛淑兰,女,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宫朝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公民辛淑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辛淑兰身体状况不稳定,无法出门做法医鉴定,为保障被申请人的身体不出意外,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宫朝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宫朝君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