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彦霖与龙伟、韩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霖,龙伟,韩杰,黄曙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56号原告:陈彦霖,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伟,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韩杰,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被告:黄曙峰,男,1990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彦霖诉被告龙伟、韩杰、黄曙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陈彦霖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彦霖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彦霖负担。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