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45号原告:姜某,女,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张某,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在审理姜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姜某向法庭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