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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45号原告:姜某,女,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张某,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在审理姜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姜某向法庭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