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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周秀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周秀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420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7号。 负责人:林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秀君,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告周秀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周秀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徐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人民陪审员蒲迎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