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艺与朱晓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朱晓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14号原告:刘艺,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朱晓濛,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艺与被告朱晓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下协商,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艺撤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刘艺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