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7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被告: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