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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7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被告: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