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韶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生育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韶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生育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389号原告:李某1,男,201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侯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生育中心。住所地:韶关市惠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倩,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副,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侃倪,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某1诉被告韶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生育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7元,减半收取672.3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毓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