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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繁云与许万彬、王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云,许万彬,王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234号原告:孟繁云,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教师,现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雷,双辽市王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万彬(曾用名许万斌),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双辽市,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xxx被告:王汉杰,女,汉族,1974年8月9日���生,住双辽市,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2xxx原告孟繁云与被告许万彬、王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繁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万彬、王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孟繁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050元,合计5205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日,被告许万彬在原告孟繁云处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双方约定可以随时取回借款,原告于2014年初开始向被告催要借款,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050元,合计52050元。许万彬、王汉杰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万彬于2012年12月1日在原告孟繁云处借款本金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证人证言在卷予以佐证。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许万彬与王汉杰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孟繁云与许万彬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许万彬与王汉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万彬、王汉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视为放弃诉讼中的相应权利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调查的重点是原告所述被告欠款本金30000元事实是否存在,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05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务。”的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欠据及申请证人崔玉彬出庭作证,孟繁云与许万彬之间的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能够确认。故孟繁云要求许万彬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针对利息22050元(从2012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4日,按照月利息1.5分标准计算)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孟繁云要求许万彬按照月利息1.5分标准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按照月利息1.5分标准计算,从2012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4日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为21930元,故本院对借款利息21930元予以保护。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孟繁云主张王汉杰与许万彬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孟繁云与许万彬之间的该笔债务属于许万彬与王汉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对孟繁云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孟繁云与许万彬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汉杰应与许万彬共同偿还孟繁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930元,合计519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万彬、王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繁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930元,合计5193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38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魏士萍���民陪审员王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