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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鹏诉王开见、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开见,付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390号原告:王鹏,男,1968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街XX号。被告:王开见,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X路XX号,现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号。被告:付贤,女,196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X路**号,现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号。原告王鹏与被告王开见、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鹏因其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元月11日、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29日分四笔共向被告王开出借借款14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王开见于2016年元月7日归还16800元,下余本息再未归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17年6月6日之前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0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2.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鹏向被告王开见出借借款四笔共计14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王开见已向原告王鹏清偿16800元下余未付属实。原告王鹏就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开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付贤未出庭,且未直接参与借款事宜,但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王开见与付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院受理的其他关联案件显示,被告王开见与付贤有共同对外借款的事实,故对被告王开见辩称付贤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开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鹏请求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〇七条、第二百〇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开见、付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鹏偿还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5日的约定利息68073元(已支付16800元)及自2017年06月0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减半收取2062.5元,由被告王开见、付贤负担。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宏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蒙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