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桐乡市华丰铜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桐乡市华丰铜材有限公司,陶建和,徐云奴,陆逸群,彭伯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7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金东大厦1幢振兴东路122号至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26877376代表人:姚海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子恺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8882861-1法定代表人:陶建和。被告:桐乡市华丰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子恺东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5255535L法定代表人:郑松宝。被告:陶建和,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徐云奴,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陆逸群,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彭伯钦,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被告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桐乡市华丰铜材有限公司、陶建和、徐云奴、陆逸群、彭伯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起诉后,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胜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