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丁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刚,丁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242号原告:高志刚,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丁萍,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青山区储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高志刚与被告丁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高志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刚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原告高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