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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丁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刚,丁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242号原告:高志刚,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丁萍,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青山区储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高志刚与被告丁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高志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刚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原告高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