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陆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某,男,1941年3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在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军,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女,1948年12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宝应县。再审申请人郝某与被申请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10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郝某申请再审称:1、郝某与陆某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常年矛盾不断,已无继续和好之可能,且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已经满足离婚的法定要件。2、陆某在申请人患病期间并未起到作为妻子的扶养义务,而且还恶语相向,破坏申请人与其子之间的感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准许郝某与陆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年老患病时应当承担身体上的照顾与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申请人郝某之所以提出与被申请人陆某离婚诉讼,系因为陆某在其患病就医时并未陪同前往而引发的矛盾,陆某在诉讼期间亦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因双方分居多年,缺少理性沟通及相互陪伴。故希望双方多为对方考虑,理解对方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珍惜多年以来的夫妻感情。故本案一、二审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郝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郝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苗 鸿审判员 朱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彬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