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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伟、张敏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伟,张敏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00-23-7号。法定代表人:陈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新。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伟、张敏新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蕾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