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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雅馨与张永茂、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馨,张永茂,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44号原告:王雅馨,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永茂,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法定代表人:曹莉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相婷婷、王艳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雅馨诉被告张永茂、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雅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馨撤回对被告张永茂、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