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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传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传珠,天津宇昊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邢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珠,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昊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津围公路西侧卢辛庄路段(礼明庄镇商务楼宇104室)。法定代表人:燕张鹏,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传珠、天津宇昊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3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刘传珠的起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刘传珠依据津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05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上诉人并非该裁决书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刘传珠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上诉人的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刘传珠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申请仲裁,刘传珠无权对上诉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刘传珠对上诉人的起诉。二、刘传珠主张撤销仲裁裁决,而一审法院无权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基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本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刘传珠与天津宇昊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相关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裁决,故本案不须另行仲裁。本案并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天津宇昊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