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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乌仁其木格、朱建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92号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理事长。被告:乌仁其木格,女,40岁,现住正蓝旗。被告:朱建成,男,57岁,现住正蓝旗。被告:包占军,男,48岁,现住正蓝旗。被告:冯骋志,男,47岁,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