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乌仁其木格、朱建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92号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理事长。被告:乌仁其木格,女,40岁,现住正蓝旗。被告:朱建成,男,57岁,现住正蓝旗。被告:包占军,男,48岁,现住正蓝旗。被告:冯骋志,男,47岁,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乌仁其木格、朱建成、包占军、冯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