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8017章培德与陈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培德,陈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017号原告章培德,男,1977年8月19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姚余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熠,男,1991年2月17日生,户籍地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培德与被告陈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培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瓒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陈旭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