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虞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守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626号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金华汽车城内综合大楼第八层电梯以西办公室,主要办事机构地所在地金华市八一北街238号六层。诉讼代表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黄俊杰,系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艺,系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虞守强,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广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守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守强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守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