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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欢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630号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翟欢欢,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