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陆双、田卫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陆双,田卫丽,陆启贵,王翠,陆言金,周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被执行人陆双,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田卫丽,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启贵,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王翠,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言金,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周玉芳,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陆双、田卫丽、陆启贵、王翠、陆言金、周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