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戴利红、庞久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利红,庞久辉,杨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戴利红,女,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庞久辉,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杨建红,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涞水县。申请执行人戴利红与被告庞久辉、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利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