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某1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民初1626号原告:林某1,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张雷,赣州市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女,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刘俊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1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林某2、林某3、林某4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原告承担一半;3、依法分割五星公馆房产(未办理房产证)、福特牌汽车(车牌号为赣B×××××)、家具厂机械设备(估值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林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3,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4。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虽生育了子女,但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口、打架,原被告从2016年年底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钟某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对于长辈也很孝顺、对孩子也呵护有加。只是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为了孩子有完整的家庭,为了更好的照顾老人和孩子,为了爱情和亲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林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3,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4。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结婚、组建家庭至今长达十多年,婚后也育有三个子女,而且夫妻婚后一起长期在外打工,之后夫妻双方共同在外创业,应认定夫妻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希望原、被告在生活中多沟通、多理解、多包容、相互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向法庭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的诉请离婚,无证据支持,据此,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1与被告钟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