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9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胡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胡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135号原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放辉,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原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就货款问题达成了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