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7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70833U。法定代表人:万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汪洵,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4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8018N。法定代表人:韩晓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1414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665.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