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何肖燕、何肖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何肖燕,何肖容,乔松,何水逢,广州市季懋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何肖燕,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何肖容,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乔松,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何水逢,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季懋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初溪村林场。法定代表人:乔松。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乔松、何肖燕、何水逢、广州市季懋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何肖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7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水逢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