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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慧与被告牛军红、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慧,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6034号原告李智慧,男,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汉俊。委托代理人左九林,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王西子,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智慧与被告牛军红、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奉贤大众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军红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慧的委托代理人赵雪宏、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智慧诉称,2016年5月11日,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驾驶员牛军红驾驶的沪FU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沪CWXX**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牛军红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沪FUXX**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商业险)。原告伤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门诊治疗。其伤情经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可酌情考虑给予李智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80日、护理60日、营养30日。”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484.70元(人民币,下同)、误工费13,8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辩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商业险10万元,没有购买不计免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鉴定费同意按责承担。对于其余损失的具体金额有异议。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庭后书面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投保情况无异议,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10万元,未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商业险的要求按照事故责任扣减10%的免赔率后承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金额法院核实;鉴定费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扣减10%的免赔率后赔偿;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认可按照每月2,190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对其他损失的具体金额有异议。经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治疗情况、鉴定意见即为本案事实。另查明,沪FUXX**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10万元,未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病史及收据、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自认牛军红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承担。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鉴定费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按责承担,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全额承担。因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商业险中未购买不计免赔,故商业险中需减扣10%的免赔率。本案原告主张的下列损失: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首先支持医疗费1,484.7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对原告的其他主张,本院意见如下:(1)误工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结合原告的年龄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每月2,300元,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合计13,800元。(2)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实际就诊次数,本院酌情支持20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784.70元,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19,289.70元,由被告奉贤大众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45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1,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智慧19,289.70元;二、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智慧1,04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智慧已预交),由原告李智慧负担2元、由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54元,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医疗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