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焕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铭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焕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铭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焕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桔海一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94388。法定代表人池万焕。被执行人深圳市嘉铭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平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477097-9。法定代表人詹爱军。本院在执行浙江焕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铭达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2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保全账户存款1098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05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