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490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简况不详。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白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