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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解祥荣、青岛大水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祥荣,青岛大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解祥荣,女,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青岛大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1437333-8。法定代表人杨仕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解祥荣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水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