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与新疆跃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新疆跃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688号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红。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负责人:王敬东,该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红。被告:新疆跃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与被告新疆跃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负担。剩余款项44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工集团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亚分公司。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