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山市恒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显津,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铭,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白山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润智,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立勇,该公司检修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行审字4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48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3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