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于万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万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52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于万珍,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来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常伟娜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