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4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4179号之一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礼普,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荣,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大兵,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负责人:訾荣,系该煤矿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煤矿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本案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被告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负担。审 判 长 肖阿琳人民陪审员 刘毅松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天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