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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戴锦锡、黄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锦锡,黄丽霞,魏挺,魏耕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锦锡,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重庆市九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平,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敏,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霞,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敏,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耕泗,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瑜,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锦锡、黄丽霞因与被上诉人魏挺、魏耕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戴锦锡、黄丽霞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戴锦锡、黄丽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巧玲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