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利娟与王永平、郑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利娟,王永平,郑海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72号原告:史利娟,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平(王小平),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郑海娇,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史利娟与被告王永平、郑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史利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利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利娟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