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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利娟与王永平、郑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利娟,王永平,郑海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72号原告:史利娟,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平(王小平),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郑海娇,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史利娟与被告王永平、郑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史利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利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利娟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