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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生于1993年11月8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2016年9月2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外逃,同年11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2日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鹏窜至华池县柔远镇幼儿园巷东山巷5号,趁人李某某熟睡之际,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枕边正在充电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盗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48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王鹏窜至华池县柔远镇幼儿园巷东山巷5号,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窜入李某某租住屋内,将李某某枕边正在充电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盗走,后将所盗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刘某某。经华池县价格认定中心华价认定(2017)2号价格结论书认定,被盗OPPOR9PLUS手机价值284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鹏于2017年3月22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宣判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本次犯罪,本次犯罪系漏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现场状况;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乔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手机被盗后,被告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的情况;4.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所盗手机被依法扣押后并发还给被害人;5.鉴定委托书、华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定(201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6.本院(2017)甘10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鹏2017年3月22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次犯罪系漏罪;7.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鹏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本起犯罪,系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一、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