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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祝某1与付国刚、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1,付国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633号原告:祝某1,男,201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法定代理人:祝某2(系原告祝某1之父),男,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址同上。被告:付国刚,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地址:西昌市。法定代表人:於宏,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欣,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会东支公司)。地址:会东县。法定代表人:林维明,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福兵,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从伟,福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告祝某1与被告付国刚、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祝禄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祝某1负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