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胜义胶合板厂、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胜义胶合板厂,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74号之四申请人:文安县胜义胶合板厂,负责人袁胜义,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左各庄镇东新村。被执行人郑建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文安县胜义胶合板厂与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