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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冷世伟与胡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世伟,胡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677-1号申请人:冷世伟,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胡勇斌,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冷世伟诉胡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冷世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勇斌银行存款230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同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环保路社区、房号为202、面积为160.58平方米、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字第001103**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冷世伟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勇斌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三、查封申请人冷世伟所有的座落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环保路社区、房号为202、面积为160.58平方米、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字第001103**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