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631李彩云与王伟东、王法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云,王伟东,王法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云,女,汉族,1994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王伟东,男,汉族,1984年3月5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王法付,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彩云与被执行人王伟东、王法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千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彩云损失122180.4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伟东、王法付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王伟东、王法付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伟东、王法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伟东、王法付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