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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东于与王全玉、程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于,王全玉,程秀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38号原告:杨东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全玉,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程秀平,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杨东于与被告王全玉、程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东于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全玉、程秀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于撤回对被告王全玉、程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东于负担。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源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