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玉山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玉山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符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南昌市东湖区二经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5996-4,法定代表人:黄革胜。被执行人:玉山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上饶市玉山县人民大道火车站街,法定代表人:符良金。被执行人:符良金,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生,住玉山县。本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山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符良金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山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符良金银行存款6954260.24元及欠款本金5118254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